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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新乡市**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照阀门公司)、赵*债务转移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邮寄费72元,合计2697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退还上诉人赵**(彬)。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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