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照阀门公司)、赵*债务转移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邮寄费72元,合计2697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退还上诉人赵**(彬)。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