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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魏**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魏**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于2009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魏**货款6000元整,自此双方互无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王**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三、如王**在2009年12月15日之前未履行本调解协议,魏正光可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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