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汕头市**有限公司、全洪刚上诉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市**有限公司、全洪刚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3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销售合同,本案应由汕头**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7月25日、2009年2月5日、2009年4月8日汕头市**有限公司与新乡**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三份合同第六条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原告即新乡**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凤泉区,故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汕**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