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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州与王**欠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文州因与被上诉人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上诉人宋文州。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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