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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与被上诉人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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