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连庆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