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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黄连庆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连庆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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