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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新乡**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新乡**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4元,其它费用4042元,合计9816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退还上诉人魏**。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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