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新乡**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4元,其它费用4042元,合计9816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退还上诉人魏**。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