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安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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