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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诉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安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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