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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