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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与厦门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因仓储合同纠纷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二(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以其已于2012年2月8日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91.72元,由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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