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因仓储合同纠纷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二(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以其已于2012年2月8日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91.72元,由上诉人上海益建**有限公司、上诉人赵A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