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甲物**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和耿某某、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和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甲公司诉称:原告分别于2012年5月28日、6月1日、6月22日、7月3日、7月13日和8月1日分六次将不同规格的钢材共计74,766.20吨存入被告仓库,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过户单》。2012年8月19日,原告至被告处提取上述钢材,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钢材74,766.20吨,如不能全数交付钢材,则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货物损失按不能交付钢材的数量乘以原告购入单价计算;利息损失以不能交付钢材的货物损失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过户单开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的钢材存在权属争议,原告仅提供了《过户单》,未提供仓单,仓单是仓储合同项下的物权凭证,《过户单》无法证明原告为系争钢材的所有人,只能证明钢材在流转期间曾经为原告所有,故钢材的所有人并不明确;2、被告处存有仓储钢材的原始账册,但因案外人涉及刑事犯罪,相关账册已被市经侦总队调取,目前无法与原告主张的钢材进行核对,故不能确定原告为系争钢材的所有人;3、原告所述钢材的入库过程并不存在,虽然被告仓库中存有相应钢材,但钢材一直在上下手货主之间流转;4、原告并未于2012年8月19日来被告处提取过钢材,被告也不存在拒绝向原告交付钢材的情形。综上所述,在系争钢材权属明确之前不同意向原告交付钢材,也不同意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原告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J2Y078C),向**公司购买连铸板坯9,371.722吨,2012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户单》,《过户单》上的调入货主为原告,调出货主为**公司,货物品名为连铸板坯,重量为9,371.722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等见分项列表(1)。
(1)编号12RFJ2Y078C合同项下,过户单单据号:GH1205280002
品名
规格
材质
产地
平均含税单价
(元**)
重量(吨)
连铸板坯
250*1600*6000
Q235B
燕*
3800
5425.92
连铸板坯
250*1600*6000
Q235B
唐*
3800
3945.802
合计
9371.722
2012年5月24日,原告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J2Y075C),向**公司购买连铸板坯9,495.36吨,2012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户单》,《过户单》上的调入货主为原告,调出货主为**公司,货物品名为连铸板坯,重量为9,495.36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等见分项列表(2)。
(2)编号12*J2Y075C合同项下,过户单单据号:GH*5280003
品名
规格
材质
产地
平均含税单价
(元**)
重量(吨)
连铸板坯
250*1800*8000
Q235B
燕*
3800
4973.76
连铸板坯
250*1600*6000
Q235B
燕*
3800
4521.6
合计
9495.36
2012年5月18日,原告与戊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THJ2Y073C),向**公司购买冷轧卷和螺纹钢共计6,204.01吨,2012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户单》,《过户单》上的调入货主为原告,调出货主为**公司,货物品名为冷轧卷和螺纹钢,重量为6,204.01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等见分项列表(3)。
(3)编号12*THJ2Y073C合同项下,过户单单据号:GH*6010001
品名
规格
材质
产地
平均含税单价
(元**)
重量(吨)
冷轧卷
0.50*1146*C
BDG
武钢
4600
197.915
冷轧卷
0.50*1170*C
BDG
武钢
4600
228.74
冷轧卷
1.00*1180*C
50sw800
首钢
4600
235.365
冷轧卷
1.20*1219*C
Spcc
首钢
4600
3983.481
螺纹钢
Φ25*12m
HRB500
河北承钢
4300
904.365
螺纹钢
Φ32*12m
HRB500
河北承钢
4300
654.144
合计
6204.01
2012年6月19日,原告与上海己模具锻剪配送有**(以下简称“己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BQJ2Y088C),向己公司购买高线9,374.303吨,2012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户单》,《过户单》上的调入货主为原告,调出货主为己公司,货物品名为高线,重量为9,374.303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等见分项列表(4)。
(4)编号12*BQJ2Y088C合同项下,过户单单据号:GH*6220001
品名
规格
材质
产地
平均含税单价
(元**)
重量(吨)
高线
Φ6.5
HBP235
日照
4100
6514.225
高线
Φ8.0
HBP235
日照
4100
2860.078
合计
9374.303
2012年6月26日,原告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J2Z094C),向**公司购买连铸板坯10,631.412吨,2012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户单》,《过户单》上的调入货主为原告,调出货主为**公司,货物品名为连铸板坯,重量为10,631.412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等见分项列表(5)。
(5)编号12*J2Z094C合同项下,过户单单据号:GH*7030001
品名
规格
材质
产地
平均含税单价
(元**)
重量(吨)
连铸板坯
250*1520*10000
Q235B
燕*
3800
10631.412
2012年7月1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J2Z099C),向**公司购买连铸板坯16,840.216吨,2012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户单》,《过户单》上的调入货主为原告,调出货主为**公司,货物品名为连铸板坯,重量为16,840.216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等见分项列表(6)。
(6)编号12*J2Z099C合同项下,过户单单据号:GH*7130002
品名
规格
材质
产地
平均含税单价
(元**)
重量(吨)
连铸板坯
250*1520*10000
Q235B
燕*
3500
9372.328
连铸板坯
250*1520*10000
Q235B
唐*
3500
3487.34
连铸板坯
250*1520*10000
Q235B
燕*
3500
3980.548
合计
16840.216
2012年8月1日,原告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J2Z111C),向**公司购买连中厚板12,849.18吨,2012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户单》,《过户单》上的调入货主为原告,调出货主为**公司,货物品名为中厚板,重量为12,849.18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等见分项列表(7)。
(7)编号12*J2Z111C合同项下,过户单单据号:GH*8010007
品名
规格
材质
产地
平均含税单价
(元**)
重量(吨)
中厚板
100*2400*6600-6700
Q235B
唐*
3800
206.26
中厚板
100*2400*6700-6830
Q235B
唐*
3800
310.39
中厚板
100*2400*6700-6850
Q235B
唐*
3800
154.07
中厚板
100*2500*6400-6500
Q235B
唐*
3800
437.37
中厚板
105*2400*6380-6383
Q235B
唐*
3800
154.68
中厚板
105*2400*6400-6500
Q235B
唐*
3800
206.47
中厚板
105*2500*6000-6200
Q235B
唐*
3800
257.98
中厚板
105*2500*6000-6400
Q235B
唐*
3800
205.43
中厚板
110*2400*6000
Q235B
唐*
3800
12.9
中厚板
110*2400*6090-6200
Q235B
唐*
3800
180.61
中厚板
110*2400*6100-6120
Q235B
唐*
3800
167.5
中厚板
110*2400*6100-6200
Q235B
唐*
3800
154.62
中厚板
110*2500*5750-6000
Q235B
唐*
3800
192.81
中厚板
110*2500*5800
Q235B
唐*
3800
12.9
中厚板
110*2500*5850-6000
Q235B
唐*
3800
219.24
中厚板
120*2400*5040-5700
Q235B
唐*
3800
309.045
中厚板
120*2400*5400-5600
Q235B
唐*
3800
252.97
中厚板
120*2400*5500-5580
Q235B
唐*
3800
283.78
中厚板
120*2400*5550
Q235B
唐*
3800
25.76
中厚板
120*2500*5358-5500
Q235B
唐*
3800
283.12
中厚板
120*2500*5400-5850
Q235B
唐*
3800
309.74
中厚板
120*2500*5500
Q235B
唐*
3800
12.94
中厚板
25*2400*7050-9900
Q235B
唐*
3800
235.525
中厚板
25*2400*8000-9000
Q235B
唐*
3800
98.5
中厚板
25*2500*10800-11500
Q235B
唐*
3800
96.48
中厚板
25*2500*8400-11400
Q235B
唐*
3800
19.92
中厚板
25*2500*8500-11200
Q235B
唐*
3800
82.66
中厚板
30*2400*9200-10000
Q235B
唐*
3800
174.52
中厚板
30*2400*9400-9800
Q235B
唐*
3800
98.52
中厚板
30*2400*9500-10000
Q235B
唐*
3800
98.96
中厚板
30*2500*8840-9800
Q235B
唐*
3800
95.34
中厚板
30*2500*8900-9700
Q235B
唐*
3800
98.06
中厚板
35*2400*7170-10100
Q235B
唐*
3800
82.1
中厚板
35*2400*9220-9600
Q235B
唐*
3800
99.63
中厚板
35*2400*9240-9680
Q235B
唐*
3800
199.13
中厚板
35*2500*7520-8000
Q235B
唐*
3800
98.32
中厚板
35*2500*9000-9250
Q235B
唐*
3800
99.1
中厚板
40*2400*2700-7520
Q235B
唐*
3800
43.15
中厚板
40*2400*6700-8800
Q235B
唐*
3800
96.94
中厚板
40*2400*7000-7520
Q235B
唐*
3800
54.94
中厚板
40*2400*8000-8850
Q235B
唐*
3800
198.725
中厚板
40*2500*6600-7000
Q235B
唐*
3800
97.87
中厚板
40*2500*7300-8040
Q235B
唐*
3800
98.74
中厚板
45*2400*6100-6840
Q235B
唐*
3800
196.44
中厚板
45*2400*6200-6600
Q235B
唐*
3800
98.27
中厚板
45*2400*7000-8000
Q235B
唐*
3800
100.1
中厚板
45*2500*6000-12000
Q235B
唐*
3800
97.94
中厚板
45*2500*7000-7340
Q235B
唐*
3800
99.22
中厚板
50*2400*11250-11680
Q235B
唐*
3800
98.57
中厚板
50*2400*11300-11680
Q235B
唐*
3800
196.18
中厚板
50*2400*6100-7300
Q235B
唐*
3800
99.78
中厚板
50*2500*10950-11200
Q235B
唐*
3800
98.29
中厚板
50*2500*6100-6740
Q235B
唐*
3800
99.76
中厚板
55*2400*10400
Q235B
唐*
3800
102.02
中厚板
55*2400*10600-10700
Q235B
唐*
3800
102.15
中厚板
55*2400*11730-12000
Q235B
唐*
3800
86.34
中厚板
55*2500*10400
Q235B
唐*
3800
102.4
中厚板
55*2500*10500
Q235B
唐*
3800
102.47
中厚板
60*2400*10900-11200
Q235B
唐*
3800
206.615
中厚板
60*2400*11100
Q235B
唐*
3800
103.37
中厚板
60*2400*9900-10000
Q235B
唐*
3800
79.44
中厚板
60*2500*10500-10900
Q235B
唐*
3800
101.56
中厚板
60*2500*9340-9800
Q235B
唐*
3800
113.4
中厚板
65*2400*10260-10500
Q235B
唐*
3800
206.32
中厚板
65*2400*6000-10500
Q235B
唐*
3800
171.11
中厚板
65*2500*10000-10100
Q235B
唐*
3800
206.49
中厚板
65*2500*9900-10400
Q235B
唐*
3800
243.44
中厚板
70*2400*6700-9620
Q235B
唐*
3800
206.785
中厚板
70*2400*8530-9700
Q235B
唐*
3800
206.18
中厚板
70*2400*9500-9700
Q235B
唐*
3800
206.47
中厚板
70*2500*9100-9200
Q235B
唐*
3800
205.9
中厚板
70*2500*9200-9900
Q235B
唐*
3800
193.19
中厚板
80*2400*7000
Q235B
唐*
3800
10.55
中厚板
80*2400*8200-8600
Q235B
唐*
3800
154.52
中厚板
80*2400*8300
Q235B
唐*
3800
25.93
中厚板
80*2400*8350-9350
Q235B
唐*
3800
310.45
中厚板
80*2400*8370-8600
Q235B
唐*
3800
206.62
中厚板
80*2500*8100-8150
Q235B
唐*
3800
206.22
中厚板
80*2500*8200-8600
Q235B
唐*
3800
206.78
中厚板
90*2400*7380-7390
Q235B
唐*
3800
25.82
中厚板
90*2400*7400
Q235B
唐*
3800
129.1
中厚板
90*2400*7450-7460
Q235B
唐*
3800
206.375
中厚板
90*2400*7500-7540
Q235B
唐*
3800
206.44
中厚板
90*2500*6950-7270
Q235B
唐*
3800
205.87
中厚板
90*2500*7200-7300
Q235B
唐*
3800
206.59
合计
12849.18
上述7组《过户单》上均盖有“上海**限公司入库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电汇凭证、《过户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存款拨付单、公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原告主张曾于2012年8月19日赴被告处提取钢材,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仓储合同,但原告所提供的7组《采购合同》以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和《过户单》相互印证,且《过户单》上均盖有被告的“上海**限公司入库专用章”,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原告仅提供了《过户单》,而未提供仓单,但《过户单》作为债权凭证,可以证明原告享有要求被告交付《过户单》上载明的钢材的权利,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已提取过钢材或已将提取钢材的权利让与他人,故被告有义务向原告交付《过户单》上载明的钢材。现被告作为系争钢材的仓储保管人,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钢材,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鉴于系争钢材属于可代替物,被告应按照《过户单》上载明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和重量向原告交付钢材。如果被告不能交付钢材,不能交付部分钢材的货物损失应以判决确定的交付之日相对应钢材的市场价格计算,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赴被告处提取钢材的时间,故利息损失应以钢材对应的合同购买价格乘以不能交付部分钢材的数量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物**限公司交付钢材74,766.20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重量详见本判决中事实查明部分的(1)-(7)分项列表);
二、如果被告上海**限公司不能按期交付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钢材,则应赔偿原告甲物**限公司不能交付部分钢材对应的货物损失(货物损失以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交付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物**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钢材对应的合同购买价格乘以不能交付部分钢材的数量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原告甲物**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800元(原告**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农**庚支行,帐号:0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