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王**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王**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年4月30日作出的(2000)前前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于200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返还欠款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01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用自己家一垧土地给申请执行人胡**耕种了一年。用于抵顶王**所欠债务款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0元及执行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前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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