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张**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0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在证券公司的股金1858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在证券公司股金1858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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