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罗**等人典当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京宝**限公司、周*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0元,利息1580550元,受理费、保全费35800元,并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2760元。以上合计46491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湖南杜**限公司、长沙先**有限公司、湖南富**公司银行存款46491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