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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原名**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公司之委托代理人C、被上诉人D公司之法定代表人E及委托代理人F、G、原审第三人H公司之委托代理人J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评估费人民币150,0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230元,退还A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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