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中**输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8)静民重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上诉人上海中**输公司送达传票。现公告期满,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储运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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