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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公司与叶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以及原审被告王*、上**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上**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4.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叶*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9号某即莲溪路99弄世外桃源别墅某号房屋、案外人上**某公司以其名下的上海市中山北路某弄1-4号等的3329-15、3329-16、3329-17、3329-18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冻结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4.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9号某(即莲溪路99弄世外桃源别墅某号)房屋、案外人上海恒**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中山北路某弄1-4号等的3329-15、3329-16、3329-17、3329-18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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