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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某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某广告**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X、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0日,原被告正式签订合同号为SH-GG-PGFB-11-030的《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发布广告的服务。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款11,68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合同款项11,68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一份,主要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泡泡战士》游戏网络广告投放服务事宜进行约定,服务网站为某游戏网(www.PCgames.com.cn),服务内容为在pcgames首页通栏1-1及pcgames首页正中2发布flash,服务期限分别为2011年4月17日以及2011年4月17日-2011年4月18日,合计发布费为11,680元。付款时间及方式为2011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三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对甲方关于本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异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的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各项服务内容相应的服务期限期满后的三日内。否则,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提供了所有的服务且甲方不存在其他任何违约情形。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广**限公司上**公司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别在某游戏网的首页约定位置发布了相应的《泡泡战士》游戏广告。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至今,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提出的任何书面异议。

以上事实,由《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网站后台页面截屏、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网页后台页面截屏等证据,已充分证明原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及约定的网站位置发布了相应内容的广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被告亦未在约定时间内对原告发布广告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已经完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按期支付约定广告费用的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项下款项并按照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某计算机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款项人民币11,68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偿付上述款项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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