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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编号为JV11-PD-035的《广告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XX房地产(CALXON)广告,发布期为20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广告费总计人民币2,712,512元,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0日首付1,362,512元、2012年1月15日付1,080,000元、同年6月30日付尾款27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三次支付了27,362元、1,362,512元、1,080,000元,至今尚有242,638元未付。为此,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21日、同年12月2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尽快付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242,63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X**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JV11-PD-035的《广告合同》、2012年1月10日上刊确认书、付款凭证、律师函及寄件凭证等证据。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编号为JV11-PD-035的《广告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XX房地产(CALXON)广告,媒体类型为浦东机场户外彩虹桥、媒体编码为POD-RB1,媒体尺寸为2.7*28(m*m),合同发布期为20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广告费为2,712,512元,其中2011年12月20日前付1,362,512元、2012年1月15日付1,080,000元、同年6月30日付清尾款270,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在《上刊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实际上刊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支付了27,362元、2012年5月8日支付了1,362,512元、同年7月18日支付了1,080,000元,合计2,469,874元,尚欠242,638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拖欠广告费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费符合法律及双方合同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X**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242,63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69.50元,财产保全费收取1,733元,均由被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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