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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商)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宝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注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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