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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