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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任公司与衡阳**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任公司与被告**车总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任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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