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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限公司与深圳市**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达电通**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3V51017的《DLP大屏幕系统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63000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货款10万元,尚欠货款未结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53000元;偿付上述合同价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4年3月26日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的利息加罚息计算)。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03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K3V51017的《DLP大屏幕系统销售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发运单,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3、被告于2004年3月25日的传真及相应的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并承诺将继续履行付款义务;4、2004年8月20日、8月24日的两份催款函、原告开具的发票及被告出具的收到发票的回执,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并证明原告已将货款发票开具给了被告;5、原告于2004年10月9日的催款函及被告于2004年10月19日的回函,证明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并承诺尽快还款;6、原告于2005年5月27日的律师函及退信,证明原告再次向被告催款,结果邮件以“逾期未领”退回;7、2005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方总经理刘**的谈话录音及刘**的名片,证明被告认可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8、2005年7月8日被告总经理刘**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的《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对收货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并明确由于其自己的原因而要求退货,但原告不同意,故未达成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核后,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被告购货后未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及罚息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依据。虽然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具体计算方法实际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故本院可以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达电通**公司货款353000元;

二、被告深圳**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达电通**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04年3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以中**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8459元,由被告深圳**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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