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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本案于200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起,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进口货物,被告收货后仅给付了部分货款,对于余款事宜原、被告多次协商,并于2003年3月13日双方签下一份备忘录,被告在备忘录中先确定欠款人民币2,130,000元,余款再进行对帐,承诺将逐步归还所欠货款,现因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30,000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1.2003年3月13日的备忘录1份;2.1999年至2000年度原告为被告进口货物清单1份。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限公司辩称,2003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确实签订了备忘录,备忘录所载的金额人民币2,130,000元系大约数目,原告没有提供具体的明细表,另外也没有扣除被告于2001年3月2日在海外汇给原告在香港的子公司鹏**司的美金130,000元及2000年10月原告向被告采购电脑部件款项,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提供明细进行对帐。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1.2001年3月2日汇出汇款证明书1份;2.2002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传真函1份;3.2001年12月29日借记通知书1张;4.2000年10月26日被告开给原告的4张增值税发票。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于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并不说明被告确认欠原告人民币2,130,000元的事实。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是复印件,难以确认,且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起,原告为被告进口货物,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03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备忘录。备忘录中言明:“上海**限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自1999年起进口附件1中所列货物。并且将所有货物交给上海**限公司(简称**公司)。X电脑认为附件1中所列的2000年和2001年的货物**公司已经收到。1999年所收到货物没有对清。对于货款,进出口公司认为**公司共欠人民币728.7万元(发票由计算机进出口公司、打印机厂、电子工程公司所开)。**公司认为:欠款没有这么多,大概有300多万人民币。其中欠进出口公司的货款213万元,并且表示将逐步归还所欠货款。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对清欠款金额,以便妥善解决欠款问题。”该备忘录签订后被告未付货款。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3月13日签订备忘录,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备忘录全面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30,000元货款并无不当,应予准许。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原告认为难以确认,故本院无法采信,退而言之,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因其形成时间在备忘录签订之前,不能从人民币2,130,000元的货款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3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60元,应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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