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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陆**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被告陆**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洗革,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680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800元。被告陆**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调解。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陆**尚欠原告王*货款36800元,此款,被告陆**于2008年4月18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08年7月底前给付16800元。若被告陆**未按期付款,则原告王*有权申请余款一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陆**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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