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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锋与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其锋与被告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塑料制品买卖的业务关系,2008年1月15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9600元,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9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叶**应支付原告翁**货款89600元,分二期付清:第一期当庭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08年5月15日前支付59600元。如被告第二期付款逾期,被告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10元。

本案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10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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