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底至2006年9月,被告曾向原告购买钢材,于2008年1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218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218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应支付原告陈*货款232182元,被告当庭履行70000元,余款162182元,于2008年10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239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