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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宣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曹**,现在上大学。由于性格差异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合,直到现在由于家庭琐事矛盾激化,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分歧。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曹*甲辩称,我们现在还在一起居住,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我们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在长沙理工大学上学。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一直把工资给原告管理,夫妻言语冲突很少。自从起诉之后原告就不和我说话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曹**,现就读于长沙理工大学。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一年来双方白天相聚较少,张*认为双方已经分居生活,难以沟通,曹**认为由于照顾患病做手术的母亲,自己对于家庭有一定的疏忽。现双方仍共同居住于同一房屋。

上述事实,有张*的陈述、曹**的答辩,张*提交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曹**虽系再婚,但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近期虽因家务琐事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多加忍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夫妻感情仍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张*提出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要求与曹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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