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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活平静,先后生育两子。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反常,经常无事生非找原告的事,为此双方矛盾不断,虽经原告耐心忍让、规劝,但不仅没有改善,被告反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不断升级。原告的忍让已经到了极限,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竟对原告及家人进行威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长子孔**、次子孔**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孔*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2015年5月6日韩**出所的出警证明,拟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之情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孔*经人介绍,于2004年12年月3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几年双方为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2015年4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原、被告于2006年4月23日婚生长子孔**,2009年2月3日婚生次子孔**,现均上学。

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一处、电动自行车一辆、彩电一台及家具一套,因被告未到庭该财产未能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孔*婚前感情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可,因近年来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而发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曾报过警,但也只能证明夫妻发生过纠纷,并不能证明有家庭暴力。夫妻之间偶尔有打斗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双方已婚生两子,为了家庭和睦,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注意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共同创建美好家庭。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过矛盾和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该婚姻不宜解除,故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与被告孔*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将上诉费300元汇至沧州**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省**北环支行,户名:河北省沧州**民法院,账号:50×××8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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