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甲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被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在超市上班认识,××××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有一子张*乙,××××年××月××日生有一女李*乙。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直很平淡,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形同陌路,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和理解。一直以来都是各做各的事情,之间没有了沟通,没有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关心和照顾,感情确已破裂,且已分居。我认为双方婚姻名存实亡,为了孩子在好的环境中成长及双方的解脱,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晋A×××××现代名图轿车;婚生子张*乙和婚生女李*乙由原告方抚养,不要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是否同意离婚我还没有想好,我是原告家的招女婿,跟原告家人一起生活了十几年,是有感情的。我需要回家跟原告的家人协商这件事情。2007年7月,因原告有外遇,原告每次吵架就让我滚,导致我的性格变暴了,才造成今天的结果。现在我这一方的家里只有我一个人了,我不能没有小孩,应该我拥有的我想要回来。我没想到会走到离婚这一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李*甲于2000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张*乙,××××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李*乙。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其动手,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被告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历经数年,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由于双方性格、表达方式和生活习惯等的差异,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在审理中,原告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被告也承认脾气暴躁,只要双方改正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