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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2年同学介绍认识,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是再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刚开始被告对原告不错,被告不尊重原告民族信仰,喝酒闹事打人,性格不合,2015年4月26日被告打我后,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孔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02年12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感情不错,婚后感情也不错,2015年4月26日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打过原告一次,因为朋友来借钱,原告不同意借给别人钱,我喝了酒,一伸手就正好打伤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也好,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融洽。2015年9月17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均无益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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