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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