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我与被告陈*甲于2006年相识,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农历九月十四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初期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女儿陈*乙出生,双方感情有所好转,但没过多长时间,又开始吵架,于2015年4月30日吵架后,我便回了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夫妻之间偶尔因家庭琐事争辩、吵闹,并非是感情破裂,对于自己之前不对的地方,以后定会改正,更为了幼小女儿的u0026times;u0026times;成长,不同意离婚,请求与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与被告陈*甲于2006年相识,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农历九月十四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于2015年4月30日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在平时的生活中对原告也倍加关爱、疼惜,并且表态在以后的生活中会更加的体谅、爱护原告,更为女儿能够u0026times;u0026times;成长,拥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宽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承担家庭义务。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应以家庭为重,给孩子一个u0026times;u0026times;幸福的成长环境,而不应简单地以分居或离婚方式去处理。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