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诉被告司某建离婚纠纷,原告高*荣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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