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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玉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0日生一子赵**。婚后被告基本不履行家庭义务,连自己的内衣、袜子都不洗。近两年被告每天很晚回家,有时整晚不回家,被告对孩子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孩子上幼儿园快一年了被告没有接过一次,原告和被告分居一年。被告原在联**司上班,因为制度繁多太累就辞职了。被告不能勤俭持家,擅自决定买车,贷款还由原告偿还。被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还在孩子面前说侮辱原告的话,近期更是造成原告脸上、胳膊上多处挠伤,因为原告单位是服务单位,使得原告自尊心受到伤害。为了孩子的学习原告父母劝慰被告好好过日子,被告却称自己看孩子,把孩子私自带回商都亲戚家中。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债权有被告上一单位欠被告的工资1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赵**(4周岁)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赵**生活费每月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合理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告说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有夸张的行为和撒谎的行为。双方现在还在一个家居住,没有分居一年多。双方衣服都是拿洗衣机洗,被告家离单位较远,中午休息时间较短,没有时间回家。被告没有动手打原告,双方之间没有打架,只是有一次发生矛盾,原告推了被告一下,被告没抓稳,抓到了原告眼睛。双方之间的感情很融洽,没有任何问题,这次原告起诉也不是原告的意思,是家里人在掺和。买车和还车贷款都是被告和原告商量过。

庭审时,原告提供证据:1.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婚生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并接送幼儿园,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更为有利。2.照片四张,证明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证据2均不认可。

被告提供证据:1.公司工作时间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单位休息时间较短,来不及接孩子。2.原告写的关于孩子教育的保证书一份。证明送孩子回老家看望家人,之后接孩子回来双方商量更好的去维系家庭,为孩子的教育做出承诺。3.汽车银行卡还贷的流水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一直还贷款。4.照片十六张,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原告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2011年6月20日生育一子赵**,现年4周岁。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庭审时,原告称共同财产有福克斯牌轿车一辆及被告以前单位欠被告的工资10万元的债权。对此被告认可福克斯牌轿车一辆,不认可债权有10万元。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购买福克斯牌轿车一辆,车主为被告张某某,总价款14万元(裸车价12.3万元加税及其他费用1.77万元),首付款3.7万元,以被告名义向中**行贷款8.6万元,贷款期限3年,每月还款2380元,从2014年5月份开始还款,已经还款14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些矛盾,但未造成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多加沟通,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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