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申请贾**执行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青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贾**6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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