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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请执行徐*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徐九成离婚纠纷一案,和林格**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和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不需要再申请执行,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的(2014)和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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