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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云某某诉称:2003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相识,于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9日婚生女出生。由于原告与被告系网恋结婚,且原告与被告相识时才19岁,尚且年幼,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家庭暴力倾向严重,多次暴力胁迫原告向其父母借钱,前后几次共计借款17万元。平时被告不工作挣钱养家,就逼原告向原告父母要钱,这样的生活维持了三年,2013年二月初三,被告又回来叫原告借款6000元,原告没有钱,父母亲近60岁,也没有能力再给,随后被告在和林县民政局提出离婚,民政局要求父母同在,推后两个月再办。二个月到了,被告不接电话,寻找至今未果,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被告刘某某欠原告亲戚17万元,保留诉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云某某与被告刘*某通过网络相识,于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刘*,今年4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刘*某在2013年3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长,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继续随原告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随原告云某某生活,由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每个月3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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