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沈*成申请执行韩*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韩*银行存款297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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