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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于2013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月29日生育一子张旭升。因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被告性格偏执,并且有外遇。我也曾希望挽回双方感情,但被告仍然没有改变。现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请求判令原告抚养婚生子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许某某提交以下证据,原、被告及婚生子女户口本复印件一套;结婚证原件一份;财产清单两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结婚以来感情一直挺好的,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没有外遇。也不像原告说的,不管家庭,不管小孩。我们结婚后一直在城里居住,没有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我们的租房费都是我父母给出的。偿还房贷也是我父母给还的。原告所说的的两间房是我父母1998年盖得。生小孩的时侯我父母还给了我们8000元。总之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张某某提交以下证据,张**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微信内容打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3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2014年1月29日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双方有时也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许某某猜疑被告张某某生活不检点,并认为被告张某某对家庭不管不顾,因此双方矛盾逐渐加剧,2015年6月12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许某某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判令原告抚养婚生子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原告许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告许某某请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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