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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15)康*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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