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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富*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与原审被告富*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退还上诉人李*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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