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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