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原告孟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甲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柳*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