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