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和好,2015年11月23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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