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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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