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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南,权小峰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权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9日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权琦童,现年4岁。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有外债10000.00元,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辱骂原告,并岐视原告,原告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权琦童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3、外债10000.00元由被告偿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不同意抚养孩子,每月只能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到500.00元,共同生活期间的外债10000.00元每人偿还5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9日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权琦童,现年4岁。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有外债1000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11月3日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女孩权琦童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抚养孩子,原告可以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0元到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名女孩,因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权*童现随被告一起生活,为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女孩权*童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共同所欠外债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所欠外债10000.00元系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应由夫妻共同负责偿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各偿还5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权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权琦童,现年4岁,由被权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0元,自2016年1月起至女孩权琦童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100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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