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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