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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农历4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1年9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程*乙,长子程*丙,均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就一般,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导致我们感情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程*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9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程*乙,长子程*丙。上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一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150.00元,余款15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均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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