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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